公告日與解釋令日不同
本次說明發布日及更新日均為 2026 年 10 月 14 日;所引用的財政部解釋令發布於 9 月 3 日。這是一則新的官方說明紀錄,不應把既有解釋令的日期改為今天。
法定虛擬資產與穩定幣銷售
依官方說明,營業人銷售《虛擬資產服務法》第 3 條第 1 款及第 6 款所定虛擬資產與穩定幣,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。這項說明有明確對象與適用範圍,不能擴大成所有數位資產交易一律免稅。
相關服務費與手續費
提供虛擬資產交換等相關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或手續費,屬提供勞務取得的代價,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。應將服務報酬與資產本身的銷售分開。
NFT 銷售或交換
官方說明指出,NFT 尚非該法所定虛擬資產。營業人銷售 NFT,或持 NFT 交換貨物或勞務,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。
這則說明的界線
本頁整理的是營業稅,不代表所得稅全面免稅,也不代表虛擬資產服務法已經施行。實際申報義務應回到正式法規、解釋令與主管機關說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