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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RYPTO / FIELD GUIDE

虛擬資產、服務費與 NFT 的營業稅說明
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 2026 年 10 月 14 日發布說明,引用財政部 9 月 3 日解釋令。應分開閱讀資產銷售、相關服務與 NFT 的情況。

法規與登記最後核對 2026.10.14整體內容基準 2026.09.30來源資料變更日期 依各紀錄標示

公告日與解釋令日不同

本次說明發布日及更新日均為 2026 年 10 月 14 日;所引用的財政部解釋令發布於 9 月 3 日。這是一則新的官方說明紀錄,不應把既有解釋令的日期改為今天。

法定虛擬資產與穩定幣銷售

依官方說明,營業人銷售《虛擬資產服務法》第 3 條第 1 款及第 6 款所定虛擬資產與穩定幣,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。這項說明有明確對象與適用範圍,不能擴大成所有數位資產交易一律免稅。

相關服務費與手續費

提供虛擬資產交換等相關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或手續費,屬提供勞務取得的代價,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。應將服務報酬與資產本身的銷售分開。

NFT 銷售或交換

官方說明指出,NFT 尚非該法所定虛擬資產。營業人銷售 NFT,或持 NFT 交換貨物或勞務,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。

這則說明的界線

本頁整理的是營業稅,不代表所得稅全面免稅,也不代表虛擬資產服務法已經施行。實際申報義務應回到正式法規、解釋令與主管機關說明。

原始來源

10/1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 9/3 財政部賦稅署解釋令說明